项目利用现有厂房,建设融合发展科创中心、融合发展孵化基地,配套建设示范园基础设施提升工程。项目建成后,推动园区高质量、高科技发展,助力园区发展为集加工、物流、科研、信息于一体的农业产业化特色园区。
合同签订后付合同价的10%;每月支付已完工程价款的70%(含发包人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款项,下同),已完工程量以现场监理、跟踪审计确认为准;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付至合同价的80%,第二年年底付至双方确认的审计价的90%,余款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两年后一次性付清。 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农民工工资付款资料(须包含工人实名制通道信息),以便发包人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按月及时足额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拨付人工费用。如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使用完毕,则发包人将根据相关规定按月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
(3)项目负责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4)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仅限于以下情形:
③在其他单位任职(在投标单位分公司任职不属于在其他单位任职),具体查询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1.1。
(5)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建设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注:以上在建工程是指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此项评审方式为承诺制,如查实投标人在《诚信投标承诺书》中虚假承诺,按弄虚作假处理。
①?自2022年10月9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②?自2023年10月9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③?自2024年7月9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任部门通报批评的;
④□ 自/年/月/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名单如下:/。
⑤□ 自/年/月/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企业没有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存在违约情形的。
②证明材料要求:a.拟派项目负责人为在职员工的,提供由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应载明缴费公司名称、姓名、缴费时间,并盖有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不能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事业单位等的人员、须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对应证明材料);
b.拟派项目负责人为退休人员的(不超过65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须在投标单位注册。若退休后在投标单位上班时间已满足第①条时间要求的,提供退休证明、退休后投标人与该退休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若退休后在投标单位上班时间不满足第①条时间要求的,提供退休前由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退休证明及退休后投标人与该退休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累加后须满足第①条时间要求)
类似工程指:单项合同造价7500万元(含)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业绩(若类似工程业绩为工程总承包业绩的,投标人须为该业绩的实施工程单位),该业绩须至少包含室内装饰装修和消防工程。业绩证明材料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6规定。
有效期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以竣工验收佐证资料中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
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以竣工验收佐证资料中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
□以下情形予以认可(房屋建筑工程整体的结构封顶前、其他工程完成70%工程量前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个人业绩由变更后的人员所有;
(2)在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的曝光台上被曝光且正在曝光期间的(曝光仅限以下行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
以上被曝光的行为,有有关部门正式公文证明曝光已被取消或曝光期已满的除外。
注:3.3(4)情形①、3.3(4)情形②、3.3(5)、3.3(6)、3.5、3.6项评审方式为承诺制,如查实投标人在《诚信投标承诺书》中虚假承诺,按弄虚作假处理。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4年09月18日00时00分至2024年09月24日00时00分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手机版CA(标证通)”、“江苏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买卖平台”获取;
本招标公告及文件中“电子交易买卖平台”是指:泰州市建设工程电子交易买卖平台7.0;